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9 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的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若因特殊情況導致不足以支應檢舉獎金,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敘明原因。 這兩條規定指明了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的經費來源以及預算的納入方式。第一項規定表示需要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應核發檢舉獎金的經費。第二項規定則針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的情況,要求這些補助經費要納入年度預算中。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導致經費不足以支應檢舉獎金,主管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且需要敘明原因。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本身。這些規定保證了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的經費來源以及預算的納入方式,確保了獎勵制度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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