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之案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8條是在民國97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前的版本已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之案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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