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及前條經查獲之石油,依沒入之數量或噸位計算,不足一公秉(或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其容積與重量單位換算公式如下: 一、如屬汽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七四七公噸換算。 二、如屬柴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八二五公噸換算。 三、如屬液化石油氣者,以一公噸等於一點八一八公秉換算。
根據《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7條,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內容,無法進行釋義。 參考資料: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200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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