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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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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及前條經查獲之石油,依沒入之數量或噸位計算,不足一公秉(或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其容積與重量單位換算公式如下: 一、如屬汽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七四七公噸換算。 二、如屬柴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八二五公噸換算。 三、如屬液化石油氣者,以一公噸等於一點八一八公秉換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7條,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內容,無法進行釋義。 參考資料: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2002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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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第四條及前條經查獲之石油,依沒入之數量或噸位計算,不足一公秉(或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其容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