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了現場執行取締人員以及主辦單位對於違法經營石油案件的敘獎條件。以下分別論述各項款的內容及相關範例: 1. 第一項規定了取締人員查獲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時的敘獎條件。根據案件查獲的石油數量,分為四個等級的敘獎: - 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者,嘉獎一次。 - 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者,嘉獎二次。 - 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者,記功一次。 - 查獲石油數量十五公秉以上者,記功二次。 範例:取締人員在一次操作中查獲了3公秉的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根據第一項規定,該取締人員應嘉獎一次。 2. 第二項規定了主辦單位對於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的敘獎條件。根據案件處理情況,分為兩個等級的敘獎: - 符合一項指定條件者,嘉獎一次。 - 符合兩項以上指定條件者,嘉獎二次。 範例:一位協助查緝的人員在一年內參與10個處理案件,其中有8個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根據第二項規定,該人員應嘉獎二次。 3. 第三項規定了主辦單位對於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的記功條件。根據案件處理情況,分為兩個等級的記功: - 符合一項指定條件者,記功一次。 - 符合兩項以上指定條件者,記功二次。 範例:一位協助查緝的人員在一年內參與60個處理案件,其中有40個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根據第三項規定,該人員應記功一次。 4. 第四項規定了主辦單位對於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的記功條件。根據案件處理情況,分為兩個等級的記功: - 符合一項指定條件者,記功二次。 - 符合兩項以上指定條件者,記功二次。 範例:一位協助查緝的人員在一年內參與200個處理案件,其中有160個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根據第四項規定,該人員應記功二次。 參考資料: - 石油管理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 刑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6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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