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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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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各該單位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保密,不得洩漏。如果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到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的威脅,相關單位應立即聯繫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相關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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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