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各該單位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保密,不得洩漏。如果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到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的威脅,相關單位應立即聯繫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相關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