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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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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之行為,規範如下: 一、以人工採取,採取總量以二立方公尺為限。但以徒手方式撿拾三十公斤以下之土石,得免申請。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十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三、政府機關、學校或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三十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2. 2.前項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填具申請書(附表一)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 一、採取地點如為私有土地,應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其屬其他目的事業管理機關之公有土地,應經該管理機關核准或許可。 二、採取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水土保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款規定了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的行為及相關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1. 依據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的行為,有以下規範: - 以人工方式進行採取,總量限制在二立方公尺以內。但若是使用徒手方式撿拾的土石,每次採取量可達三十公斤以內,則可以免申請。 -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目的採取少量土石,總量限制在十立方公尺以內,並不限制人工採取方式。 -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形式的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之需要而採取石板材,總量限制在三十立方公尺以內,並不限制人工採取方式。 2. 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的人應符合以下要求,並填寫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採取土石的地點周圍二十公里範圍內不能有土石採取場。 - 若採取地點是私有土地,則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同意;若屬於其他目的事業管理機關的公有土地,則需經該管理機關核准或許可。 - 採取地點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和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 3. 鄉(鎮、市、區)公所應該按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將核准的申請件數及採取數量上報。

  •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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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之行為,規範如下: 一、以人工採取,採取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