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實施地點及面積範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土石外運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的活動,需要經過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且有剩餘的土石需要外運,也需要經過核准。 2. 對於有剩餘土石需要外運的情況下,申請人應填寫申報書(附件二),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土石採取主管機關報備。已經根據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土石方管理規定辦理的情況,無需重複申報。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應在每月五日前,將根據前述規定核准的外運土石數量進行統計,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以上資料可知,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進行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活動的規定,並對有剩餘土石外運的情況進行了相關規定。具體的申請流程和相關文件要求以及報備程序也在該法條中作了明確的規定。
-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