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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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者,應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核准或許可其採取。 二、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者,應洽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後採取。
- 2.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搶修工程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土石採取數量及採取地點處理情形填具通報表(附表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針對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的土石,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採取人應該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洽談,獲得同意、核准或許可後才能進行土石的採取,並且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以供備查。 2. 如果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採取人應該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土石的採取,並且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以供備查。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採取人也應該在每月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土石的採取數量,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相關參考資料或範例: 根據相關法規,當有天災事變發生並需進行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時,採取人應遵守上述規定,取得相關土地的同意並向主管機關報告。例如,當地震造成道路毀損需要立即進行緊急修復時,施工方應該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商,獲得採取土石的許可並向主管機關報告採取的土石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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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