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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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費之費率如下: 一、探礦權: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一百元,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陸上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及其他各礦種,按年每公頃繳納新臺幣三百元。 二、採礦權: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四百五十元,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陸上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及其他各礦種,按年每公頃繳納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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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2條,探礦權和採礦權的費率如下: 1. 探礦權: - 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一百元,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算。 - 陸上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及其他各礦種:按年每公頃繳納新臺幣三百元。 2. 採礦權: - 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四百五十元,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算。 - 陸上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及其他各礦種:按年每公頃繳納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例,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布的《國土資源及其開發條例施行細則》,其中第10條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礦業權年費金額。這些金額根據地區和不同的礦種而有所不同。例如,若是陸上的金屬礦石,年費金額為每公頃新臺幣450元;而陸上的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的年費金額則為每公頃新臺幣1,350元。不同種類的礦業權費率也依法訂定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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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