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 2.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 1.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人應該自行進行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2. 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的管理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加儲油(氣)設施的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 這表示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人,必須定期進行檢查並保持相關的記錄。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相關管理機關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檢查,並可以查閱設施所有人的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這些檢查。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加儲油(氣)設施的安全性,以防止任何潛在的風險或事故發生。 目前沒有提供關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0條的具體範例。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