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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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3條的條文所示: 1. 在該規則施行前,若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的情況,該設施應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在該規則施行前,若原本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情況,該設施應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且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的管理規定。 以上回答僅根據該法條的條文內容給出一般解釋,並未使用具體的參考資料。如需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專業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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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