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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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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3條的條文所示: 1. 在該規則施行前,若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的情況,該設施應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在該規則施行前,若原本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情況,該設施應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且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的管理規定。 以上回答僅根據該法條的條文內容給出一般解釋,並未使用具體的參考資料。如需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專業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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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