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12

快速跳轉
  1. 1.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以油罐車、油栓車、油駁或其他供油方式,提供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供油方式,其於特定區域內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應遵守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2條的相關資訊。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以油罐車、油栓車、油駁或其他供油方式,提供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