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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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所稱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備有儲油(氣)槽、輸油(氣)管線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設施。
- 2.前項特定區域內,為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燃料者,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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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2條,加儲油(氣)設施的定義如下:指在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的設施,該特定區域內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燃料必須依照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法規
-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法規
-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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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