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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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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3條,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人,必須取得該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的同意。 例子:如果某公司希望在一個商港設置加儲油設施,他們必須先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才能進行設置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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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