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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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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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3條,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人,必須取得該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的同意。 例子:如果某公司希望在一個商港設置加儲油設施,他們必須先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才能進行設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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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