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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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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油(氣)槽。 二、輸油(氣)管線。 三、流量式加油(氣)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
  2. 2.未具備前項基本設施或基本設施設於特定區域外者,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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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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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油(氣)槽。 二、輸油(氣)管線。 三、流量式加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