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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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6條,要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的同意證明文件。 3. 土地登記簿謄本。 4. 地籍圖謄本。 5. 負責人的身分證影本。如果申請人是公司或公司籌備處,還需要附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符合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文件的影本。 6. 設置平面配置圖。 7.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可以邀請相關權責單位進行現場查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航空站商港功能及性質統一登記辦法」(交通部南港分局:101年9月17日 版本)第7條第1項,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在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時,需要向該地的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根據第5條第1項,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的管理機關需要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確定安裝及設置無虞後,核發同意證明文件。 因此,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6條所述的申請文件,包括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的同意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可以作為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時的重要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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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