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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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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7條所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需要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的證明文件。只有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這表示在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時,需要提供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開始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參考資料: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7條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40條所訂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65)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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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