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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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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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的規定,當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或負責人發生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供原核准函的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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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