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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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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的規定,當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的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或負責人發生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供原核准函的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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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