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油槽壁板與下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住宅、儲油設備地界:十五公尺以上。 二、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三十公尺以上。 三、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 四、公路、鐵路(均限於幹線): (一)儲存重質或中質油品者:二十三公尺以上。 (二)儲存輕質油品者:三十公尺以上。 五、擋油堤: (一)油槽直徑未滿十五公尺者,為油槽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二)油槽直徑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油槽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架空電線之水平距離: (一)電壓未滿三萬五千伏特者:三公尺以上。 (二)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七、爆竹煙火工業、實業用爆炸物工廠: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容量在二萬五千公秉以上者:六十公尺以上。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另訂定前項安全距離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