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相鄰油槽間之安全間距如下: 一、儲存油品閃火點低於攝氏六十度油槽: (一)浮頂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二)固定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三分之一。 二、儲存油品閃火點高於或等於攝氏六十度油槽: (一)浮頂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兩座油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二)固定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兩個相鄰油槽之安全間距根據儲存油品的閃火點來分別判斷。以下是具體規定: 1. 儲存油品閃火點低於攝氏六十度油槽: - 對於浮頂式油槽,若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則相鄰兩座油槽之安全間距為油槽直徑和的六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 對於浮頂式油槽,若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則相鄰兩座油槽之安全間距為油槽直徑和的四分之一。 2. 儲存油品閃火點高於或等於攝氏六十度油槽: - 對於固定式油槽,若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則相鄰兩座油槽之安全間距為油槽直徑和的六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 對於固定式油槽,若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則相鄰兩座油槽之安全間距為油槽直徑和的四分之一。 這些規定主要是根據油槽的直徑和儲存油品的閃火點來確定安全間距。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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