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之屋外儲槽,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如下: 一、儲存輕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公秉以上未滿四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公秉以上未滿十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滿四十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儲存中質油品,容量未滿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滿二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滿五十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五十公秉以上未滿二百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二百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三、儲存重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滿四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未滿一百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一百公秉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屋外儲槽的周圍應保留一定的空地帶間距來達到安全目的。具體而言,根據儲存的油品類型和容量大小,所需的空地帶間距有不同的要求。 對於儲存輕質油品的儲槽來說: - 容量小於或等於 2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一公尺。 - 容量大於 2 公秉但小於 4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二公尺。 - 容量大於 4 公秉但小於 1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三公尺。 - 容量大於 10 公秉但小於 4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五公尺。 - 容量大於或等於 4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十公尺。 對於儲存中質油品的儲槽來說: - 容量小於或等於 1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一公尺。 - 容量大於 10 公秉但小於 2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二公尺。 - 容量大於 20 公秉但小於 5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三公尺。 - 容量大於 50 公秉但小於 20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五公尺。 - 容量大於或等於 20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十公尺。 對於儲存重質油品的儲槽來說: - 容量小於或等於 2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一公尺。 - 容量大於 20 公秉但小於 4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二公尺。 - 容量大於 40 公秉但小於 10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三公尺。 - 容量大於或等於 100 公秉的,應保持距離儲槽周圍至少五公尺。 以上為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13 條對於儲槽周圍空地帶間距的要求。 參考資料: -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来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行政院公報全文(查詢日期: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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