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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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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檢機構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時,應將受檢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查日期及相關事項,於檢查日三日前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會同檢查。
  2. 2.代檢機構應於檢查完竣後十日內將第十六條之檢查紀錄以電子或書面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受檢單位。
  3. 3.前項檢查紀錄,代檢機構應保存十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代檢機構在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檢查時,需要將受檢單位的相關資訊,例如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查日期等,於檢查前三天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如果有變更時,也需要同樣通知。若有必要,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參與檢查。 此外,代檢機構在檢查完畢後的十天內,應將檢查紀錄以電子或書面文件的形式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並副知受檢單位。此檢查紀錄的保存期限為十年以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石油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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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代檢機構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時,應將受檢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