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代檢機構在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檢查時,需要將受檢單位的相關資訊,例如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查日期等,於檢查前三天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如果有變更時,也需要同樣通知。若有必要,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參與檢查。 此外,代檢機構在檢查完畢後的十天內,應將檢查紀錄以電子或書面文件的形式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並副知受檢單位。此檢查紀錄的保存期限為十年以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石油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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