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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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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勘察: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 (二)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2. 2.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時,應進行書面審查和勘察。書面審查對申請人的組織、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勘察則包括檢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辦事處所和檢查設備及器具的要求。 具體依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指定符合條件的機構為代檢機構,而代檢機構的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方式通知。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某公司申請成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會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公司的組織、財務、業務狀況,以及是否具備油槽內外檢查能力,並進行勘察,檢查公司的辦事處所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檢查設備和器具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該公司通過了審查和勘察,中央主管機關將公告指定該公司為代檢機構,並以書面方式通知該公司代檢機構的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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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