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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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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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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勘察: (一)符合
第四條第二款
之辦事處所。 (二)符合
第四條第三款
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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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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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及條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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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及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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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及訓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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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責任及收費標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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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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