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時,應進行書面審查和勘察。書面審查對申請人的組織、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勘察則包括檢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辦事處所和檢查設備及器具的要求。 具體依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指定符合條件的機構為代檢機構,而代檢機構的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方式通知。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某公司申請成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會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公司的組織、財務、業務狀況,以及是否具備油槽內外檢查能力,並進行勘察,檢查公司的辦事處所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檢查設備和器具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該公司通過了審查和勘察,中央主管機關將公告指定該公司為代檢機構,並以書面方式通知該公司代檢機構的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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