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的機構需提供以下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 1. 組織體系文件。 2. 證明擁有內外油槽檢查能力的文件。 3. 辦事處房屋所有權狀或二年以上使用權同意書。 4. 有關人員的學經歷證明文件。 5. 代行檢查工作計畫。 6. 代行檢查費用收支預算書。 7. 財務報告書。 8. 業務概況報告。 業務概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代行檢查業務管理體系及實施基準相關事項。 2. 代行檢查員的選任、解任和工作配置相關事項。 3. 代行檢查費用收費方法相關事項。 4. 代行檢查文件和帳簿保存相關事項。 5. 代行檢查業務執行日期和休息日相關事項。 6. 其他實施代行檢查業務所需的相關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機構申請成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業務概況報告則需要包含上述所列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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