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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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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而以具有加油設備之油罐車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者,應檢具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計畫書(含申請理由、供應對象、油品來源、停放位置、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准。但申請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屬臨時性者,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2. 2.申請人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書供油,並應於場所遷移後,停止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 1. 如果沒有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而是使用具有加油設備的油罐車來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需要提供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計畫書(包括申請理由、供應對象、油品來源、停放位置、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但如果申請的基地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是臨時性的,則不需要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 2. 申請人應按照前述核准的計畫書進行供油,並且在場所遷移後停止使用。 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與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8條有關的範例。假設一間工廠計畫使用油罐車為自家車輛加注柴油,該工廠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供同意文件、計畫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果主管機關認為該工廠位於偏遠或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是臨時性的,那麼工廠可能免除提供同意文件。在獲得核准後,工廠需要按照核准的計畫書進行供油,並在場所遷移後停止使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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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未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而以具有加油設備之油罐車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者,應檢具該管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