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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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油(氣)槽。 二、加油(氣)設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
- 2.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三、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 3.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二、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三、油槽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震功能之裝置。 四、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 4.第一項第二款加油(氣)設備,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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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儲油(氣)槽、加油(氣)設備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的基本設施。如果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儲油槽的話,應符合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的十公尺以上水平距離和與地界線的三十公分以上距離的規定。此外,地下儲油槽的排氣管管口應與地面有四公尺以上的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有五公尺以上水平距離的規定。另外,儲油槽區應設置「嚴禁煙火」和加油區應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的警戒標誌,并使用紅底白字的金屬板進行標示。如果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的話,則應符合油槽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且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的規定,並且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且防止油料滲漏,油槽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震功能的裝置。同樣地,儲油槽區應設置「嚴禁煙火」和加油區應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的警戒標誌,并使用紅底白字的金屬板進行標示。此外,第一項第二款還規定加油(氣)設備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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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