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4條,關於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規定如下: 1. 客貨運輸業的申請基地應該設置在自有或租用的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2. 營造工程業的申請基地應該設置在自有或租用的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3. 工廠的申請基地應該設置在自有或租用的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4. 機關的申請基地應該設置在自有或租用的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的對象的申請基地應該設置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造工程公司想要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他們應該將申請基地設置在他們自己擁有或者租用的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中。這些基地都符合自用加儲油設施的要求,並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