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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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地籍圖謄本。 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七、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八、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設備、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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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7條,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人應該準備以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的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 土地登記簿的謄本。如果申請使用的地點屬於都市計畫地區,還需要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 地籍圖的謄本。 5. 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影本。如果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還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 6. 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7. 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8.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包含自用車輛數量、需油(氣)量、加油(氣)設備、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內容。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邀集相關權責單位進行現場查勘。 參考資料:《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7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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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