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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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分別檢具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或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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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人應該分別檢具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或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然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只有在獲得核准後,才可以對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參考資料: 經濟部能源局石油管理法規: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Index?node=26e19e1e-0922-4449-a91f-3f9ca864fecb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想要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他們必須檢具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等主管機關的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然後向該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只有在核准後,他們才能對工廠內的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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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