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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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
- 2.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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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惟目前針對合法爆竹煙火工廠爆炸後,後續處理相關作為之法令未臻周延,僅有概括性規定,未有明確具體條文得以使公務員援引法律作成具體處分,造成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面有諸多疑義困難,倘若中央有明確之法令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本局同仁就毋須承擔此無謂之責任與壓力,據此,正本清源當由中央從長、全盤計議,修訂法律增訂相關規範俾補法令規範之不足,方為正確診斷,對症下藥。(附件12) 根據上述內容,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2條該法條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規定或標準作業程序,而是指出目前相關法令對於合法爆竹煙火工廠在爆炸後的後續處理作為的法令未臻周延,僅有概括性規定,未有明確具體條文可供公務員援引法律作成具體處分。該辦法主要的目的是要呼籲中央政府修訂法律並增訂相關規範,以補足現行法規的不足之處,並提供明確的法令規範和標準作業程序,使地方政府在實際執行上能夠更容易理解和遵守,從而減輕其負擔和壓力。 參考資料: 附件12: 中華民國內政部,「強化爆竹煙火相關管理作為」研商會議紀錄,2011年5月5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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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