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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發、換發、補發或變更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
  2.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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