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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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破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 三、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四、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三次以上。 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 2.依前項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證外,不得再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其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撤銷。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業務之原因已消滅。 三、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一年,並重新取得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四、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三年,並重新取得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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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以下為該條規定的釋義: 該條規定明確了辦理下列事項時應併附書件電子檔,並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可以使用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當個人希望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的訓練班或調訓時,需要準備相關書件的電子檔,並透過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當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需要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他們的專業人員證時,需要準備相關書件的電子檔,並透過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當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機構需要報備其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需要準備相關書件的電子檔,並透過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282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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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