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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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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破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 三、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四、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三次以上。 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2. 2.依前項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證外,不得再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其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撤銷。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業務之原因已消滅。 三、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一年,並重新取得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四、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三年,並重新取得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以下為該條規定的釋義: 該條規定明確了辦理下列事項時應併附書件電子檔,並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可以使用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當個人希望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的訓練班或調訓時,需要準備相關書件的電子檔,並透過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當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需要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他們的專業人員證時,需要準備相關書件的電子檔,並透過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申請。 三、造報爆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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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爆破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