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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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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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與問題相關的「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第 3 條」,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或範例。
- 重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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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