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礦災災害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 2.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 3.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礦災災害救助金的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其核發標準如下: 1.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根據這些標準,對於礦災中的不同情況,根據不同的救助種類,給予不同金額的救助金。例如,對於因礦災死亡的人,每人可以獲得新臺幣二十萬元的救助金;對於失蹤的人,每人可以獲得新臺幣二十萬元的救助金;對於重傷的人,每人可以獲得新臺幣十萬元的救助金。 此外,根據第二款規定,如果在救助金發放後原本失蹤的人仍然存活,則其家屬需要將原本所獲得的救助金退還。 最後,根據第三款規定,同一期間內發生的不同種類的天然災害事件,具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救助規定的人只能選擇領取其中一種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領取。
- 核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