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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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資料,關於礦災災害救助的種類、方式和標準第5條,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幾個法條及相關範例,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現行法律,災害救助金具領人的資格按照以下的順序: 1. 配偶:在災害發生後,配偶是第一位具領人,有優先權。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當配偶不存在或無法具領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有權以具領人的身份處理災害救助金。 3. 父母:如果尚無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父母有權作為具領人。 4. 兄弟姊妹:在前三種情況皆無法成立時,兄弟姊妹將成為具領人的資格。 5. 祖父母:最後,如果前四類的親屬皆無法具領,則祖父母可以成為具領人。 此外,對於重傷救助金,該法律規定由受傷本人親自提領。 以上是我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這些解釋基於現行法律條文及相關判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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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