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監測及研究地質災害之發生,得設置地質觀測設施。
根據地質法第12條,主管機關有權設置地質觀測設施,以監測和研究地質災害的發生情況。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能夠及時了解地質災害的情況,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的地質觀測設施可以包括地震感測器、地滑監測器、土石流監測器等,這些設施可以提供實時的地質災害監測數據,幫助主管機關及早發現地質災害的跡象,以便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地質觀測設施的設置和運營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術,主管機關應確保設施的正常運作和定期維護,以確保觀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樣才能提供有價值的科學依據,為地質災害的防治和應對提供支持。
主管機關為監測及研究地質災害之發生,得設置地質觀測設施。
立法理由為長期監測及研究各種有害地質作用之活動狀況,主管機關得設置各種地質監測設施。
為長期監測及研究各種有害地質作用之活動狀況,主管機關得設置各種地質監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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