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地質法第11條的規定,我們得知以下兩項: 1. 依據地質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需要進行基地的地質調查和地質安全評估,相關的調查和評估結果應納入必須送審的文件中。 2.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符合前一項第1項規定的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者委託專業團體來進行審查。然而,對於具備自行進行審查能力的機關,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行政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的網站資料,中央地質調查所負責進行全國性的地質調查,並提供相關的專業意見。此外,地質法第7條也有提到地質專業團體可以依法申報並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認可。 這些機構和專業人員具備進行地質調查和評估的專業能力。 參考資料: 1. 地質法(行政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https://www.moeacgs.gov.tw/ReadFile/?p=Article&n=3a8c48c151cf46b7834a126081f21f0d.pdf 2. 地質專業團體資格認證要點(行政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https://www.moeacgs.gov.tw/ReadFile/?p=Article&n=afb3439a5a414265af9d850b50443bb8.pdf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依第七條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將調查評估結果納入相關法令規定土地開發審查之書圖文件,並送請各審查機關一併審查,於現行土地開發審查流程外,不另設獨立審查機制,以免延長土地開發期程。 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為專業性之工作,其結果應由具地質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專家學者審查,始能客觀、正確,爰於第二項規定,審查機關如具此項審查能力者,得自行審查;如不具地質專業審查能力,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相關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 三、本項所指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之相關法令規定有: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礦業法第十五條,溫泉法第五條第一項,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土石採取法第十條第一項,水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以及其他依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有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申請,依照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併同前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規定依第七條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將調查評估結果納入相關法令規定土地開發審查之書圖文件,並送請各審查機關一併審查,於現行土地開發審查流程外,不另設獨立審查機制,以免延長土地開發期程。 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為專業性之工作,其結果應由具地質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專家學者審查,始能客觀、正確,爰於第二項規定,審查機關如具此項審查能力者,得自行審查;如不具地質專業審查能力,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相關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 三、本項所指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之相關法令規定有: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礦業法第十五條,溫泉法第五條第一項,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土石採取法第十條第一項,水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以及其他依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有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申請,依照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併同前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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