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質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的工作,需要由依法登記執業的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能夠執行地質業務的技師進行並簽證。 參考資料:地質法 參考範例:地質法第10條的規定是確保進行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的工作由相關專業技師進行。例如,如果有一個建築物興建工程需要進行基地地質調查,那麼依照地質法第10條的規定,這項工作應該由具有地質相關專業證書的技師來執行並簽證。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地質調查品質,第一項規定依第八條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且受有地質專業訓練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其調查評估結果並應經各該技師簽證,以對該調查評估結果負責,俾落實地質敏感區土地利用之基地地質安全工作,並確保自然環境及生命財產安全。 二、第二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三、本法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技術規範培訓課程,以加強相關技師之技術能力及地方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執行本法之能力。
一、為確保地質調查品質,第一項規定依第八條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且受有地質專業訓練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其調查評估結果並應經各該技師簽證,以對該調查評估結果負責,俾落實地質敏感區土地利用之基地地質安全工作,並確保自然環境及生命財產安全。 二、第二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三、本法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技術規範培訓課程,以加強相關技師之技術能力及地方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執行本法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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