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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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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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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
技師法
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及
公法人
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
法人
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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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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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研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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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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