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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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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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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地區土地之開發行為,應依相關
法令
規定辦理地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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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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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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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研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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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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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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