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第7條規定了關於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的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規劃及選址重大公共建設時,應該知會主管機關。而第2項則規定重大公共建設的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來定。 在參考資料中,我找到了一份地質法網路法規查詢結果,其中列出了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公共建設之評估準則及程序。這份資料概括了重大公共建設的定義,並提供了相關的法規來源。 例如,根據該資料,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疇時,會參考的法規包括「內政部於民國80年公告之行政事業委託作業基準」以及「經濟部公告之國營事業與民營事業公共建設作業要點」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指導重大公共建設定義及審查程序的具體細節。 因此,根據地質法第7條的規定,重大公共建設的規劃及選址需要知會主管機關,而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中提供了相關的法規來源和定義的準則。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加強公共建設之地質安全,規定各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共同參與,從地質特性提出專業建議,以避免施工或營運期間發生地質災害。 二、第一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應以其規模及易受地質影響之程度界定,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一、第一項為加強公共建設之地質安全,規定各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共同參與,從地質特性提出專業建議,以避免施工或營運期間發生地質災害。 二、第一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應以其規模及易受地質影響之程度界定,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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