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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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地質法第7條規定了關於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的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規劃及選址重大公共建設時,應該知會主管機關。而第2項則規定重大公共建設的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來定。 在參考資料中,我找到了一份地質法網路法規查詢結果,其中列出了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公共建設之評估準則及程序。這份資料概括了重大公共建設的定義,並提供了相關的法規來源。 例如,根據該資料,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疇時,會參考的法規包括「內政部於民國80年公告之行政事業委託作業基準」以及「經濟部公告之國營事業與民營事業公共建設作業要點」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指導重大公共建設定義及審查程序的具體細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同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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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