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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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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2.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法第6條之1,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護及資源開發的參考依據。這表示對於地質敏感區內的土地利用和發展,相關機關應該參考地質敏感區的相關資料,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防止災害風險。 而根據地質法第6條之2,如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作業導致地質敏感區內的現有土地受到管制,則這些補償規定應根據相關法令進行。這意味著如果土地在地質敏感區內受到管制,機關應該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區被確定為地質敏感區,當地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計畫或進行土地開發審查時,應參考地質敏感區的相關資料,以避免不適當的土地利用或開發造成地質災害。此外,如果該地區的土地所有權被限制或受到其他管制,屬於管制範圍的土地所有人可能有權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補償。

立法沿革 1

(0991116 制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目的在強化及貫徹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能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用,將資料成果落實於國土資源開發、保育及防災等行政作為中,發揮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之效益。   二、本法非土地管理法規,因此無針對土地受管制之補償規定。爰於第二項敘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第一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從其法令規定辦理,以明確權責。有關法令之補償相關規定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稅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交換規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等容積移轉規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補償規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補償規定,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二條之自然地景補償規定等。   三、另國土計畫法尚在立法中,未來完成立法並施行後,依該法其主管機關若將地質敏感區之全部或部分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適用其權利保障措施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0991116 制定)

一、第一項目的在強化及貫徹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能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用,將資料成果落實於國土資源開發、保育及防災等行政作為中,發揮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之效益。   二、本法非土地管理法規,因此無針對土地受管制之補償規定。爰於第二項敘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第一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從其法令規定辦理,以明確權責。有關法令之補償相關規定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稅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交換規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等容積移轉規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補償規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補償規定,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二條之自然地景補償規定等。   三、另國土計畫法尚在立法中,未來完成立法並施行後,依該法其主管機關若將地質敏感區之全部或部分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適用其權利保障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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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質法第 6 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質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質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