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
地質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
法令
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研究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