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質法第14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進行地質災害的調查和鑑定。委託者的資格、條件以及調查和鑑定的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條例及其附屬法令》第14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具備相關專業技術的技師或相關機構來進行地質災害的調查和鑑定。委託者的資格、條件以及調查和鑑定的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 例如,在發生地震的情況下,地震災害可能對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產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構進行對受影響建築物的地質災害調查和鑑定。這些調查和鑑定的結果將有助於確定建築物的抗震能力和安全性,並在必要時提出改善建議。 參考資料: - 自然災害保險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111) - 自然災害保險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203)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災害發生必然涉及不同類型之人為構造物或設施之損害,除本法所規範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外,尚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技師及專業機關(構),故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之委託對象,不以第九條第一項所規範之技師為限,爰於第一項規定地質災害發生後,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災害原因及責任,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進行災害調查及鑑定。 二、為確保調查及鑑定之正確性及公正性,第二項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予以適當規範。
一、災害發生必然涉及不同類型之人為構造物或設施之損害,除本法所規範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外,尚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技師及專業機關(構),故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之委託對象,不以第九條第一項所規範之技師為限,爰於第一項規定地質災害發生後,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災害原因及責任,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進行災害調查及鑑定。 二、為確保調查及鑑定之正確性及公正性,第二項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予以適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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