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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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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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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
主管機關
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 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 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 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
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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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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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研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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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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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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