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質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進行全國的地質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全國基本地質調查、全國資源地質調查、全國地質災害調查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地質調查。此外,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全國地質調查的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該進行一次通盤檢討。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關於地質法第4條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 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 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 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 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一、為建立國土規劃、資源開發、地質災害預防及環境保育所需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全國地質調查之成果,亦為各種土地開發行為基地地質調查、審查之基本參考資料。 二、全國性地質調查之內容將隨相關調查科技之發展及可用資料之累積而提升調查之精度,第二項則明定定期檢討之規定。
一、為建立國土規劃、資源開發、地質災害預防及環境保育所需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全國地質調查之成果,亦為各種土地開發行為基地地質調查、審查之基本參考資料。 二、全國性地質調查之內容將隨相關調查科技之發展及可用資料之累積而提升調查之精度,第二項則明定定期檢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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