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條是根據地質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制定的。該法條授權相關機關根據地質法的規定,訂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的相關辦法。根據這項辦法,相關機關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劃定、變更或廢止地質敏感區域的範圍,以保護地質環境並確保地質資源的合理利用。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要參考地質法和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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