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2條規定了地質敏感區的各類型,包括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根據現行的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這些地質敏感區進行劃定、變更或廢止的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民國101年1月10日修正公告。 範例:例如,在一個地區有意保存特定的地質遺跡,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後,可以將該地區劃定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這意味著在該區域內有特殊的地質景觀或地質環境,需要特別保護和管理,以避免地質遺跡的破壞或損害。如果有任何土地使用變更或開發計劃,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核和批准程序,確保對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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