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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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