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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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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
  2. 2.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一、有特殊地質意義。 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三、有觀賞價值。 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主要是針對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進行規範。根據資料的描述,地質遺跡指的是地球演化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地質作用產物。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的劃定的條件有幾項,包括具有特殊地質意義、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觀賞價值、獨特性或稀有性。如果某區域符合這些條件,並且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劃定,就可以被視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保護和妥善管理地質遺跡,確保它們的價值得以保存和傳承。地質遺跡的劃定和管理需要經過專家的評估和相關單位的審查,以確保符合法規的基準和程序。 根據這條法規,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批和公告。這樣可以確保相關單位和公眾都能夠知道這些地區的地質價值和保護措施。 因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地質遺跡的價值,並確保適當的管理和保護措施得以實施。這條法規的實施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規範,以確保對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發展是符合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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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3 條規定:「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