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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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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4條,地下水補注區指的是地表水滲入地下地層,並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區才會被劃定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1. 多層地下水層的共同補注區。 2. 補注的地下水體可作為區域性重要供水來源。 這意味著當一個地區的地下水補注在多個地下水層中發生或補注的地下水體可以成為該區域的主要供水來源時,該地區才會被劃定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參考資料: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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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4 條規定:「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