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7條規定了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程序。根據該條第1款,這些行為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第2款規定計畫書應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天,並通知地質敏感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在公開展示期間,根據第3款,個人或團體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或說明,並附上姓名、地址,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時的參考。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法規的制定可以追溯到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相關規定。例如,中華民國經濟部自然資源署於2012年10月發布的「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1條第3項實施細則,明確表示了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程序,其中包括研提計畫書、公開展示及收集民眾意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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