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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2.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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