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 二、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開發行為,不得小於百分之六十。非都市土地之土地開發行為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透水面積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二)都市土地之開發行為,以不小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但依其他法規規定應提供部分土地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其土地透水面積,以不小於法定空地面積扣除提供公共使用土地面積之剩餘面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未符合上述規定者,其不足之土地透水面積部分,應採取有效因應措施以補償之。 三、土地開發行為開發後之排放水及廢棄物,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 2. 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以下基準: (一) 對於非都市土地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開發行為,山坡地不得小於70%,平地不得小於60%。對於非都市土地的土地開發行為若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且其他法令有規定透水面積,則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對於都市土地進行的開發行為,原則上土地透水面積不得小於法定空地面積的60%。然而,根據其他法規應提供土地供公共使用的情況,應以法定空地面積扣除提供公共使用土地面積後,剩餘面積的60%作為土地透水面積的原則。若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應採取有效措施以補償不足的土地透水面積部分。 3. 土地開發行為開發後的排放水及廢棄物應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範例:根據環保署「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審查作業準則」,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開發行為,山坡地透水面積不得小於70%,平地透水面積不得小於60%。這個規定可用來確定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的土地透水面積是否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的要求。參考資料為最新之環保署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