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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區域地下水層及地下水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開發前地形地貌、土地使用狀況及開發規劃設計之基地使用配置、挖填方區分布,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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