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及加氣站以外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其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補助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石油設施直接關聯且重要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一)儲油槽及其附屬設備。 (二)液化石油氣固定式儲槽及其附屬設備。 (三)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四)泵輸設備。 (五)輸油管線。 (六)加(灌)油設施。 (七)鋼製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施。 (八)碼頭輸油設備。 (九)海運運輸槽。 (十)分裝設備。 (十一)品管及化驗設備。 (十二)油水分離設備。 (十三)營運必要之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二、與石油設施間接關聯且重要者,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一)消防及安全設備。 (二)輸儲設備機房或廠棚。 (三)營運必要之電氣設備。 (四)汙水處理系統。 三、為維持石油設施基本功能運作者,補助百分之十五: (一)營業站屋。 (二)場(庫)區。 (三)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石油設施的建置提供補助。按照該條的規定,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建造成本的50%。而補助金額的比例則根據與石油設施的直接或間接關聯程度以及重要性分為三個等級。 第一級是與石油設施直接關聯且重要的設施,補助比例為50%。其中包括儲油槽及其附屬設備、液化石油氣固定式儲槽及其附屬設備、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泵輸設備、輸油管線、加(灌)油設施、鋼製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施、碼頭輸油設備、海運運輸槽、分裝設備、品管及化驗設備、油水分離設備,以及營運必要之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第二級是與石油設施間接關聯且重要的設施,補助比例為35%。這包括消防及安全設備、輸儲設備機房或廠棚、營運必要之電氣設備,以及汙水處理系統。 第三級是為了維持石油設施基本功能運作而提供補助的設施,補助比例為15%。這包括營業站屋、場(庫)區,以及其他維持營運必要的項目。 這些補助金的比例及項目,是依據石油管理法與該補助辦法所制定的規範來進行判斷和指南。而相關的運作細節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而定。在這個案例中,原告主張自用加儲油設施並非加油站,因此不應進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適用。這一主張需要進一步的審議和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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